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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观护」一词,英文原为(Probation),源自拉丁文语根(Probatio),本义系指「一段的试验或证明期间」,用于教会对教友的考验。
美国观护制度的历史
现代矫治社会工作起源于1841年的美国,其创始人为美国波士顿一个名为约翰•奥古斯(John Augustus)的鞋匠。他常到监狱探望囚犯,更恳求法官对那些犯事者暂缓处分并替其保释外出,以观改变。他常到监狱探望囚犯,更恳求法官对那些犯事者暂缓处分并替其保释外出,以观改变。在他的关怀、诱导与协助下,犯事者得以痛改前非,从新做人。自此,奥古斯先生宣导的「感化精神」为美国各州相继仿效并自1878年至1900年之间美国陆续制订了有关感化的法律,乃至1925年,《联邦观护法案》(The Federal Probation Act)在美国国会通过,美国全国范围内的矫治社会工作制度由此建立起来。
美国观护制度的特色
以美国观护人协会为例:观护制度是法院对于经过慎重选择的刑事被告,所采用的社会调查与辅导监督的一种处遇 ... 。这些刑事被告于观护处分期间,虽允准生活于正常的自由社会中,但其品行应遵守法院所谕知的条件及接受观护人的辅导监督。此外,依美国国家咨询 ... 在刑法正义标准和目标(National Advisory Commission on Crimimcl Justfice Standard and Gorls) 的界定为:在矫治系统中,观护此字的使用方式有四:它指涉的(一)一种处分、(二)一种身分、(三)一种系统或次系统、(四)一种过程。若视为处分,则观护乃指法庭的处分,准予被告于观护人监督之下,服从法院所规定的应遵守事项,而让其继续自由地生活于正常社区。若为身分,则处于观护中的人员,既非自由人也非囚犯。若指系统则为矫治系统的一个次系统、一个司法次系统或青少年司法系统,系为青少年或成年观护过程的执行而设的一种机构或组织。若为过程则以系统地处理法庭、罪犯和社区三者间的事务而扮演一连串的功能、活动和服务为其特色。此过程主要的工作包括三个部分,1.为法庭准备审前报告,2.督导受观护者,3.提供受观护者所需服务资源的取得。综观上述,一个较完整的观护定义必需包括四个基本要素:一、刑之犹豫执行;二、身份的创造;三、有条件的处置;四、辅导监督。
美国观护制度对我国观护制度影响
鉴于欧美等先进国家推行荣誉观护制度的成效,复感于我国公职观护人员额之不足及可运用社会资源的缺乏,前司法行政部于民国59年2月发布「义务观护人设置规则」,使各地 ... 院能够据以遴聘义务观护人,以协助推行观护工作。及至60年6月,该部基于观护志愿工作之崇隆,更「义务」为「荣誉」名,改颁称「荣誉观护人设置规则」。69年9月,司法院为配合审检分隶之实施,发布「地 ... 院设置荣誉观护人规则」,以资呼应(邱金土,民69)。迨至今﹙90﹚年为配合新修正的少年事件处理法,先后颁布「地方﹙少年﹚法院设置辅导志工要点」、「地方﹙少年﹚法院少年志工设置要点」,将原荣誉观护人改称少年志工,并区分为保护志工及辅导志工两种。